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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施食品卫生新法规 食品出口企业须严阵以待

更新时间:2006/2/24

    从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实施了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和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

  与欧盟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相比,这三部食品安全法规有四点值得出口企业关注:一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二是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三是增加了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四是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要符合标准,而且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与欧盟相对全面严格的食品准用物质管理体系相比,我国允许使用的248种饲料添加剂中仅有114种被欧盟允许使用;欧盟明确规定将逐步禁止使用抗生素,但我国目前仍未能立法作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欧盟利用苛刻复杂的食品卫生要求严格限制我国食品的出口,已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较大影响。根据欧盟食品法规,所有食品企业经营者必须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食品溯源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并符合相应的欧洲标准。而一些企业限于实力,很难全面建成完全符合欧盟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满足欧洲标准的规定。同时,欧盟对于原料供应质量和过程的要求,更是加大了企业的难度。

  面对新的“食品壁垒”,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必须增强质量意识,建立符合欧盟要求的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实力和加大资金投入。要密切关注欧盟食品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尽快了解和熟悉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严格根据欧盟要求组织生产,及早采取措施应对新的变化;强化食品源头管理和流程监控,实施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食品溯源跟踪体系,建立农业档案,构建安全、卫生、质量可追溯性的食品生产管理标准化体系。出口企业应当加强与欧盟客户及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从而实施符合新标准的规范化生产体系。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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