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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口美国须标明8种过敏源

更新时间:2006/3/8

    从今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根据《法规》,糖果、糕点、酒等其他产品如果成分中含有《法规》中所列的8种物质都需要执行新标签规定。新规定要求标签须标明8种过敏源。

  该法规要求所有在美销售并受《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监管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必须符合《法规》中有关的食品过敏标注要求。

  根据《法规》,标签必须清楚列明,食品成份是否含有任何源自8种主要致敏食物的蛋白质,包括牛奶、蛋、鱼(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动物(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花生、小麦、大豆。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3类食品还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据了解,违反新标签规定的公司及其管理层,可遭受民事制裁或被判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有关食品将进行扣留。如果食品含有未经申报的致敏源,美国美国药物食品管理局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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