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日,中国发布有关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不包括生皮)、皮鞋、皮革和毛皮服装、皮革家具及其它皮革和毛皮制品。
本标准第5章、第7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将产品分为3类: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并规定了相应的限量要求:项 目 A类 B类 C类游离甲醛(mg/kg) 20 75 300 (白羊剪绒600)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