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于2月8日发出通报,告知泰国公共卫生部拟修订11号部级法规,特别要求对进口的高风险食品必须附有由生产国权威机构或官方认可机构颁发的卫生证书。
高风险食品产品的范围将由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据WTO/SPS协定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如果证明生产国没有这样的机构能够提供卫生证书,则进口商可以向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可的国内机构申请获得这一证书。如果由生产国相关机构采取的食品控制措施被食品委员会认定为与食品法典原则等效,并且证据充分,则生产国出口的产品可免于提供卫生证书。
来源:国际商报
泰国于2月8日发出通报,告知泰国公共卫生部拟修订11号部级法规,特别要求对进口的高风险食品必须附有由生产国权威机构或官方认可机构颁发的卫生证书。
高风险食品产品的范围将由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据WTO/SPS协定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如果证明生产国没有这样的机构能够提供卫生证书,则进口商可以向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可的国内机构申请获得这一证书。如果由生产国相关机构采取的食品控制措施被食品委员会认定为与食品法典原则等效,并且证据充分,则生产国出口的产品可免于提供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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