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宣布颁布了MOPH通报草案, MOPH拟修改与辐照食品相关的措施,详细如下:
(1)撤消MOPH第103号通报(BE. 2529),由本拟订措施替代。
(2)除符合有关食品辐照加工的推荐国际规范法典(CAC/RCP 19-1979,Rev.2 - 2003)外,辐照加工还应符合该拟订措施的特定要求:
- 放射源:
(a)Gamma 射线放射核60 Co、或137 Cs,或
(b)等于、或低于5兆电子伏[MeV]的机械源 X-射线,或
(c)等于、或低于10兆电子伏[MeV]机械源电子。
吸收剂量取决于辐照的目的(见本拟订措施附件),但总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 Kgray。
- 符合所需加工控制的辐照企业应由主管机构批准。
(3)食品辐照应按照技术及/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进行,且不应取代GMP和GAP。
(4)除有关标签要求的MOPH通报及有关食品的通报外,本拟定措施规定的标签应注明以下内容:
(a)食品辐照加工总部的名称和地址;
(b)注明“辐照”的标签、或其它具有类似内容的标签;
(c)辐照处理的特殊目的,如“为了”;
(d)使用辐照处理标志是自愿的,但一旦使用,必须符合本通报附件指定的标志,并放在食品名称的右侧;
(e)辐照处理日期。
(5)食品包装应符合GMP,包括辐照处理前和辐照处理后。
(6)标签要求的过渡期为1年。
该草案生效日期待定。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