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于2006年4月20日宣布:我国从2006年5月24日起可向美国出口加工禽产品,但禽产品来源须为美国已核准的饲养地及加工企业。
根据美国《禽鸟产品检验法》第17条,输入美国的禽鸟产品必须是健康及适合供人食用,不得含有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染料、化学品和防腐剂等成分。外国禽鸟检验制度所采用的标准以及执行法规必须与美国的一致,特别是在屠宰前及屠宰后的检查;国家政府对厂房兴建、设施及设备的监管;督察人员对屠宰设施及产品加工的直接持续监管;认可出口企业与非认可出口企业的区分;认可企业须维持单一的检查标准及卫生标准;以及对受限制产品严加监管等方面。同时,外国当局也须确保禽鸟产品检验认证的有效性,美国才会批准禽鸟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
所有来自我国的禽鸟产品,须于进口港再次检查,确定是否有因运输造成损毁、标签及认证是否适当、是否有微生物污染等。此外,这些产品也须符合其他所有适用的进口规定,包括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及海关边境保护局所定的规定。
我国须向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提供认可出口企业名单,美方有权进行实地视察,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美国标准。
据了解,美国于2004年2月4日发出临时禁令,禁止我国等多个国家把未经处理的禽鸟尸体、禽鸟部分及产品出口到美国;美国对我国禽加工检验体系进行了长达18个月的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之后于2005年11月发表了提议允许我国出口加工禽产品的最终决定,FSIS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资料信息显示我国的禽加工体系包括了与美国《禽肉产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法规中的规定相当的要求。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