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宣布,将逐步执行于
处理及标记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国际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a)经过加热处理,最低木心温度为摄氏56度,最少需处理30分钟,或(b)以甲基溴进行薰蒸约16小时。此外,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加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记,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双字母国家编码,显示处理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标记又必须包括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向负责公司分配的独有号码,确保木质包装材料已经适当处理。然而,货品不必出示书面证明(经处理的证明书)。
豁免:海关边境保护局于
● 木制品,如人造木制品,即使用以盛载其它不受监管产品的材料也包括在内;
● 2006年前出产的酒箱;
● 人造木质材料(如纤维板、三夹板、聚合板、威士忌和餐酒桶,以及薄木片;
● 零散木质包装材料(如木丝、木绒、木屑及木片);及
● 用加拿大原木或美国原木(或两者兼用)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假若在两国之间贸易使用,可获豁免规定。海关边境保护局表明,为执行这项豁免,来自加拿大的产品,其本质包装材料亦被视为来自加拿大。
作为货物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例如货柜或货车全新或未经使用的装货托板,将被视为木质包装材料,须遵守有关规定。
执行:所有于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由
● 第三阶段:由
在第二及第三阶段,假若货物包含符合规定及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材料,而港口监督认为货物不能与违反规定的木质包装材料分离,海关当局将勒令所有含有违规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转口。假若港口监督认为有关货物与木质包装材料可以分离,当局会指令有关业者将货物与包装分离,并只勒令违规的木质包装材料转口。此外,含有违规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也不得过境。
来源: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