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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灯具用铅实施豁免

更新时间:2006/7/3

  日前,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6/310/EC号决议,对2002/95/EC号指令(《限制有害物质指令》)进行了修订。从2006年7月 1日起,在欧盟市场推出的新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联二苯(PBB)及联二苯乙醚(PBDE),但从业者要求对灯具所采用的铅实施豁免。


  根据指令规定,在《限制有害物质指令》的框架下,欧盟委员会须对有害物质进行评估。若业界指出某些产品不可避免地须使用某类物质,或目前仍未有合适的替代品,或因安全和环保必须使用某类物质,须经欧盟委员会评估。


  欧盟委员会征询过生产商、回收再造商、处理营运商、环保组织、雇员及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后,决定对灯具所采用的铅实施豁免,豁免范围包括:线型白炽灯(矽涂层管)所含的铅、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射灯所用的铅卤化物、放射灯(日光灯)及专门用途灯具中荧光粉末所含的铅活化剂、在某些合成物中作为主要混合物的铅以及在节能灯中作为辅助混合物的铅、连接液晶显示屏内扁身荧光灯前后底层的玻璃所含的铅氧化物。


 




 


 


来源:浙江WTO/TBT-SPS信息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