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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就工商设备制造商认证及能源测试程序提出新议案

更新时间:2006/8/22

    根据《能源政策法2005》规定,美国能源部就若干类工商设备的能源效益及节约用水测试程序提出新议案,为下列产品制订测试程序及抽样规定:吊扇及成套吊扇灯、抽湿机、中型悭电胆、落地灯、单元加热器、商用自动制冰器、商用预冲洗喷雾阀、照明出口指示牌、交通讯号灯及行人讯号灯、瓶装或罐装冷饮贩卖机、商用冷暖气设备、商用冰箱及冷藏库、充电器及外置电源。


    议案亦规定商用或工用设备制造商必须提交产品合格声明及认证报告。制造商只需提交一次合格声明,表明其产品符合有关的节能规定。认证报告必须列明每个受影响产品型号的能源效益、耗能量或用水量。受节能标准规定监管的配电变压器,也受制造商认证规定的监管。美国能源部将于9月26日举行公开会议,讨论该议案。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