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即将用新的“安全、标签要求和进口商责任规定”管制在欧盟成员国销售的烟火产品(pyrotechnic article)。
鉴于欧洲市场的绝大部分烟火产品都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2004年这一数字为94%),此法案的用意不言自明。另外欧洲理事会也已表示同意这一修正法案,因此指令生效指日可待。
欧委会2005年提交议案的原意在于一方面能够统一目前正在使用的各国不同法律,另一方面制定更高级别的消费者安全保护措施。
以下修改条例将很有可能影响国内贸易商。
修改后的新定义之一是用“进口商”(importer)替换“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这一称谓包括“在交易过程中首次使第三国货品出现在欧盟市场”的任何人。
这一修正条例的理由是,如果生产商不属于欧盟范围内,则“烟火产品的进口商将承担此指令下生产商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欧洲议会代表对此强烈表示:因为烟火产品大都来自中国,授权代表极易被更换,因此规定进口商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可以更好的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报告还要求“烟火产品”是指“含有爆炸性物质或爆炸性物质混合物的产品”。而概念“机动车烟火产品”(automotive pyrotechnic article)被取代为“用于车辆的烟火产品”(pyrotechnic articles for vehicles),包括车辆中安全装置的组件。
“用于舞台表演的烟火产品”(theatrical pyrotechnic articles)指用于舞台的电力的或电子的烟火产品。在豁免条例中,用于玩具的发火帽(percussion caps)属于被豁免项,因为此产品的已经受玩具安全指令的管辖。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产品噪音危害的问题:当指令划分烟火产品时,危害等级的划分应考虑进噪音等级,应以噪音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为前提。
报告进一步要求成员国对烟火产品进入本土、存储和置放于生产地时都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报告还在指令议案的附件II
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此指令后,成员国有30个月的实施准备期。
然而,指令议案的反对者依然持怀疑态度,如欧洲烟火协会(EUFIAS)主席,他们认为烟火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消费者的不慎使用,那么这就会导致指令保证消费者安全的初衷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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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欧洲烟火指令即将采用
更新时间: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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