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2010年11月11日刊登第1015/2010号规例及第1016/2010号规例。这两项规例是第2009/125/EC号指令(环保设计指令)下的实施细则,分别包括洗衣机及洗碗碟机的环保设计规定,旨在减少使用时的能源消耗。
第1015/2010号规例涵盖已投放到欧盟二十七国市场内市电供电家用洗衣机的环保设计规定,包括可兼用电池操作的洗衣机、售作非家用的家用洗衣机,以及嵌入式家用洗衣机。
由2011年12月1日开始,洗衣机必须符合以下规例附件1所定的环保设计规定:
所有家用洗衣机的能源效益指数应低于68;
容量超过3公斤的家用洗衣机,其洗涤效益指数应高于1.03;
容量相等于或少于3公斤的家用洗衣机,其洗涤效益指数应高于1.00;
所有家用洗衣机的耗水量应少于或相等于根据附件1第2(1)点内的方程式所计算的结果。
根据第1016/2010号规例,环保设计规定适用于已投放到欧盟二十七国市场的市电供电洗碗碟机,包括可兼用电池操作的洗碗碟机、售作非家用的家用洗碗碟机,以及嵌入式家用洗碗碟机。
由2011年12月1日开始,洗碗碟机必须符合以下规例附件1所定的环保设计规定:
除容量达10套餐具及阔度相等于或少于45毫米的家用洗碗碟机外,所有洗碗碟机的能源效益指数应少于71;
容量达10套餐具及阔度相等于或少于45毫米的所有洗碗碟机,其能源效益指数应低于80;及
所有家用洗碗碟机的洗涤效益指数应高于1.12。
第1015/2010号规例涵盖已投放到欧盟二十七国市场内市电供电家用洗衣机的环保设计规定,包括可兼用电池操作的洗衣机、售作非家用的家用洗衣机,以及嵌入式家用洗衣机。
由2011年12月1日开始,洗衣机必须符合以下规例附件1所定的环保设计规定:
所有家用洗衣机的能源效益指数应低于68;
容量超过3公斤的家用洗衣机,其洗涤效益指数应高于1.03;
容量相等于或少于3公斤的家用洗衣机,其洗涤效益指数应高于1.00;
所有家用洗衣机的耗水量应少于或相等于根据附件1第2(1)点内的方程式所计算的结果。
根据第1016/2010号规例,环保设计规定适用于已投放到欧盟二十七国市场的市电供电洗碗碟机,包括可兼用电池操作的洗碗碟机、售作非家用的家用洗碗碟机,以及嵌入式家用洗碗碟机。
由2011年12月1日开始,洗碗碟机必须符合以下规例附件1所定的环保设计规定:
除容量达10套餐具及阔度相等于或少于45毫米的家用洗碗碟机外,所有洗碗碟机的能源效益指数应少于71;
容量达10套餐具及阔度相等于或少于45毫米的所有洗碗碟机,其能源效益指数应低于80;及
所有家用洗碗碟机的洗涤效益指数应高于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