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美国发布通报,美国环保署公布正在发布一项鉴定环保署已经确定符合由《2007年的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EISA)修订的,在《清洁空气法案》第211(o)项,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中规定的生物质基柴油、高级生物燃料或纤维素生物燃料生命周期温室气体(GHG)减少要求的附加燃料途径的规则提案。该规则提案详述了环保署对由亚麻荠油、能源甘蔗、巨型芦苇和紫狼尾草生产的生物柴油的评估;其同样还包括了对可再生汽油和可再生汽油混合物,以及对酯化作用产生的生物柴油的评估,并且阐明了我们对可再生柴油的定义。
该规则提案在法规的表格中增加了这些途径作为已经确定符合CAA211(o)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温室气体减少限值的途径,并且为每一种途径指定了一个相应的D代码。如果该燃料符合在限定其为可再生燃料的RFS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要求,该提案允许依照这些途径生产的燃料生产商或进口商生成可再生识别号码(R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