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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订农药二氧化钛Titanium dioxide的残留限量豁免条件

更新时间:2012/9/14

    2012年7月27日,美国联邦法典CFR TITLE 21§180.1195部分修订对农药二氧化钛Titanium dioxide的残留限量要求豁免条件,修订前要求:当作为杀虫剂氯氰菊酯微胶囊配方中的惰性成分 (紫外光保护剂),以不超过3.0%配方重量的剂量使用时,二氧化钛 (CAS Reg. No. 13463–67–7)在生长中作物内/表残留容许量豁免。修订后要求:当作为杀虫剂氯氰菊酯微胶囊配方中的惰性成分 (紫外光保护剂),以不超过3.0%配方重量的剂量使用时;以及,作为含有活性成分敌草胺的农药中的惰性成分 (紫外光保护剂),以不超过5%配方重量的剂量使用时,二氧化钛 (CAS Reg. No. 13463–67–7)在生长中作物内/表残留容许量豁免。

   美国农药残留限量要求可登录下述网址查询:http://www.tbt-sps.gov.cn/FOODSAFE/XLBZ/Pages/pestic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