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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准许USB随身碟在最小单位包装上标示商品检验标识

更新时间:2014/4/4
  2014年4月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五字第10200105780号令,“USB随身碟”如因商品本体太小,无法于本体清楚标示商品检验标识,且须经破坏外包装方能取出商品本体者,可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于最小单位包装标示商品检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