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列表系统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06/5/17

        食品卫生法修订版第11条第三段:“任何食品,只要含有“农药取缔法”中规定的农药活性原料,或含有“确保饲料安全及品质改善法律”中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或含有“药事法”中规定的兽药(包括由活性成分发生化学变化而产生的物质,但不包括经日本厚生劳动省确定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任何物质(豁免物质)),并且其含量超过了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听取药事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的不会对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水平(默认水平,即一律标准),就不得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销售或者为销售而存储,但食品中已建立最高残留限量标准(MRLs)的化学物质除外”。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