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修改的概要
1 告示修改的概要
(1)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称为“法”)
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废止添加物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使用标准。但是,在其使用时,请采取适当的生产管理,不要使其超过必要的量。
(2)根据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重新设定畜水产食品等中动物用药氧氟沙星的残留标准值(参考附表1)。
(3)根据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农产品等中农药氟虫酰胺及啶酰菌胺的残留标准值(参考附表2)。 此外,关于氟虫酰胺E的试验法请参照本日附表的食安发第0227004号当职通知。
(4)作为告示中一般规则的11,添加了“关于把6或9所规定之外,从5到9中未规定成分规格的食品作为原材料来生产或者加工的食品,其含有的农药成分不得超出厚生省劳动部长所规定的即法11条第3项中所规定的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应有含量(根据同项规定厚生省劳动部长所规定的明确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物质除外)。”
2 施行通知修改的概要
作为施行通知的《第2 修改及制定的要旨》的《3 有关残留标准的告示》的(7)的必要参照,在对《一般规则的11》进行追加的同时,也对(8)添加以下项。
(9)关于修改后的一般规则的11
将食品规格未被规定的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或者对于被加工的食品其原材料如果符合一律标准,不依据该食品的残留农药的残留值判断符合食品规格、不成为一律标准的规制对象。
第2 适用日期
告示的公布之日开始适用
第3 其他
配合基于法的农药残留标准值的设定,根据农药取缔法(1948年法律第82号)农林水产省将实行氟虫酰胺作为农药的登记和由于啶酰菌胺适用扩大而进行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