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第0921001号通知,对食品、添加物的规格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正。
第1 修正的概要
1.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为“法”)第11条第1项规定,设定农药腈嘧菌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标准(参照附加1)。
2.根据法第11条第1项规定,设定了动物用药品伊维菌素及吡喹酮在畜水产食品中的残留标准值(参照附加2)。此外,有关吡喹酮的试验法,请参照食安输发第0921004号当职通知。
第2 适用日期
公布日开始适用。但是米、玉米、荞麦、芋头类、甘薯、山芋、魔芋、其他芋类、甘蔗、豆瓣菜、球芽甘蓝、花椰菜、绿花菜、洋蓟、芦笋、繁殖洋葱、其他茄科蔬菜、竹笋、姜、草菇、花菇、其他蘑菇、温州橘果肉、夏橙全果、柠檬、橙、葡萄柚、酸橙、其它柑桔类水果、榅桲、樱桃、草莓、悬钩子、黑莓、蓝莓、蔓越橘、越橘、其它浆果、香蕉、猕猴桃、番木瓜、鳄梨、菠萝、番石榴、芒果、西番莲果、椰枣、其它水果、向日葵籽、芝麻籽、棉籽、其它油料种籽、可可豆、牛肉、猪肉、其它陆生哺乳动物肉、猪脂肪、猪可食用下水、鸡肉、其它家禽肉、鸡脂肪、其他家禽脂肪、鸡肝脏、其他家禽肝脏、鸡肾脏、其他家禽肾脏、鸡可食用下水、其他家禽可食用下水、鸡蛋及其他家禽蛋中残留的腈嘧菌酯的标准值及牛肉、猪肉、牛脂肪、猪脂肪、牛肝脏、猪肝脏、牛肾脏、猪肾脏、牛的可食用下水、猪的可食用下水、奶、鸡肉、其他家禽的肉、鸡肾脏、其他家家禽的肾脏、鸡的可食用下水、其他家禽的可食用下水、鸡蛋、其他家禽蛋、鱼介类(限鲑鱼)、鱼介类(限鳗鱼)、鱼介类(限其他鱼类)、鱼介类(限贝类)、鱼介类(限甲壳类)、其他鱼介类及蜂蜜中残留的吡喹酮的标准值从2008年3月21日开始适用。
第3 残留标准
已经设定了残留标准的伊维菌素是指构成伊维菌素的22, 23-Dihydroavermectin B1a.。
第4 其他
为了配合设定残留标准值,请在农林水产省进行腈嘧菌酯的适用范围扩大的登记及伊维菌素和吡喹酮作为药剂有效成分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