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江门市WTO/TBT预警信息平台 >> 最新资讯 >> 新闻速递 >> 正文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发布4月份开始实施

更新时间:2017/3/30 9:36:19

2016年3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88号,公布《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产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必要时采取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等措施,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依照职责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作出风险处置决定,根据需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和快速反应措施的。风险预警措施包括:(一)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报;(二)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快速反应措施包括:(一)调整检验监管模式;(二)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五)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并提出协同处置的建议。

不配合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或者对其风险消减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的,未及时实施退运、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等风险消减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未有效控制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出口企业应建立进出口工业品风险追溯体系,对进出口产品进行合规检测,保证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