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根据REACH法规附件XVII启动了关于限制聚氯乙烯(PVC)制品聚合物或共聚物中铅含量的第一次公众咨询。
利益相关方可在2017年9月22日的咨询期结束前,通过ECHA网站提交评论,但在2017年6月1日之前收到的意见将有助于详细讨论限制建议。
限制范围 |
PVC材料生产的的产品或零件 |
限量要求 |
< 0.1% (重量百分数) |
豁免 |
1.如果含铅量不超过PVC材料的1%,则包含回收PVC的以下产品类型将在法规生效后豁免15年: ——用于建筑应用的型材和刚性板材; ——门,窗户,百叶窗,墙壁,百叶窗,围栏和屋顶沟槽; ——电缆管道; ——管件,家具等的配件; ——用于非饮用水的管道,如果回收的PVC用于多层管道中,并且完全被一层符合一般限制限度的未处理的PVC覆盖。 2.铅酸电池中的PVC-二氧化硅分离器,豁免期为10年; 3.现有法律规定的条款: ——REACH附件XVII第63条第7款所涵盖的条款; ——第(EC)号1935/2004号条例和(EU)第10/2011号条例涵盖的食品接触材料; ——RoHS指令2011/65/EU涵盖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94/62/EC指令涵盖的包装和包装废物; ——指令2009/48/EC涵盖的玩具。 4.在实施之前(即生效之日起24个月)首次上市的产品。 |
实施日期 |
即生效之日起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