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17/852法规,规定了金属汞、汞化合物和汞混合物的使用、贮存和贸易要求,以及含汞产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限制,并阐述了汞废弃物的管理方式。该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开始生效,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EC) No1102/2008《禁止金属汞、某些汞化合物或混合物的出口及金属汞的安全储存》从而废止。
2017年5月18日,欧盟及其七个成员国(保加利亚、丹麦、匈牙利、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和瑞典)批准了《水俣公约》,保护民众远离世界十大威胁人类健康的化学品之一,汞。
《水俣公约》全称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共有128个签约方。公约将在2017年8月16日生效。这是近十年来环境与健康领域内订立的一项新的全球性公约,促使政府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人为汞污染。公约涵盖了人为汞污染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禁止建立新汞矿、淘汰现有汞矿、规范手工业和小规模金矿开采,减少汞的排放和使用以及临时储存和处置汞废物的相关机制。
而欧盟本次颁布的汞条约,相比《水俣公约》会更为严格及具体。根据(EU) 2017/852,对于含汞产品,在欧盟境内进、出口及生产制造应自指定日期起符合相关限制,具体如下表所示:
含汞产品 |
实施时间 |
1.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和蓄电池 |
2020.12.31 |
2.开关和继电器,汞含量不超过20mg/电桥或开关或继电器的监控设备中高精度电容、损耗测量电桥和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除外 |
2020.12.31 |
3.一般照明用途的紧凑型荧光灯(CFLs): (a)CFL.i≤30瓦,汞含量超过2.5mg/灯口; (b)CFL.ni≤30瓦,汞含量超过3.5mg/灯口。 |
2018.12.31 |
4.一般照明用途的直管荧光灯(LFLs): (a)三基色萤光粉<60瓦,汞含量超过5mg/灯; (b)卤磷酸盐荧光粉≤40瓦,汞含量超过10mg/灯口。 |
2018.12.31 |
5.一般照明用途的高压汞蒸汽灯 |
2018.12.31 |
6.下列电子显示器的含汞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荧光灯(CCFLs和EEFLs): (a)短(≤500mm),汞含量超过3.5mg/灯; (b)中等长度(>500mm且≤1500mm),汞含量超过5mg/灯; (c)长(>1500mm),汞含量超过13mg/灯。 |
2018.12.31 |
7.含有汞及汞化合物的化妆品,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V第16及17条所述特殊情况除外 |
2020年12月31日 |
8.杀虫剂、杀菌剂和外用消毒剂 |
2020年12月31日 |
9.下列非电子测量设备: (a)气压计; (b)湿度计; (c)血压计; (d)温度计及其他非电子的测温设备; (e)血压计; (f)用于体积扫描仪的测量器; (g)汞比重瓶; (h)测定软化点的汞计量装置。 该部分不包括以下测量设备: ——安装在大型仪器设备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且无适用的无汞替代物; ——截止至2007年10月3日使用寿命超过50年的测量设备; ——用于公开展示的文化和历史目的的测量设备。 |
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欧盟报废车辆指令2000/53/EC和欧盟RoHS指令2011/65/EU,开关和继电器、电子显示器及测量仪器的含汞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荧光灯,当用于更换其他设备的相关组件,并且已验证尚无无汞替代物可用时,可豁免。此外,本次发布的汞条约不适用于民防及军事用途产品,以及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产品。
对于新型含汞产品及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将不被允许,除非能证明不会引起显著环境或健康危害,并且技术上没有适用的的无汞替代物。
欧盟电子电器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包括了对汞的要求,电子电器的均质材料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000ppm;REACH法规中也规定,物品中或任何部件中含有大于或等于0.01%的5种苯汞化合物,在2017年10月10日后不得投放市场;本次汞条约发布又限定了包括电池、开关、继电器及荧光灯在内的多种产品的限量及实施时间,企业注意符合相关要求。
信息来源:希科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