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1月和12月,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先后接受国内产业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12起申请。申诉方要求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限制原产于中国的12类纺织品服装的进口。
申诉方要求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产品包括:(1)棉制裤子(第347/348类);(2)棉质针织衬衫及裤子(第338/339类);(3)人造纤维衬衫(非针织类)(第340/640类);(4)人造纤维针织衬衫及裤子(第638/639类);(5)人造纤维裤子(第647/648类);(6)棉制及人造纤维内衣裤(第352/652类);(7)精梳纯棉纱(第301类);(8)其他人造纤维织物(第620类);(9)男式、男童毛制裤子(第447类);(10)针织布(第222类);(11)袍服(第350/650类);(12)胸衣(第349/649类)。
第347/348类、第338/339类、第340/640类、第638/639类、第647/648类、第352/652类、第301类申请的公共评议期已在
这5项申请的公共评议将继续提交至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利害关系方可以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主席提交10份评议。第620类的评议的截止日期为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保护标有“商业机密”的商业机密信息,但利害关系方须提交2份非机密摘要。
对于公共评议期于禁令实施前结束的申请,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该公告公布后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作出裁决,可以延迟60日,但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发布通知,包括作出裁决的具体日期。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作出否定裁决,则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裁决结果及裁决原因。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作出“市场扰乱”的肯定性裁决,该委员会将与中国政府就减轻或避免市场扰乱进行磋商。
对于公共评议期尚未结束的申请,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公共评议期结束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内作出裁决,可以延迟60日,但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发布通知,包括作出裁决的具体日期。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作出否定裁决,则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裁决结果及裁决原因。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作出“市场扰乱”的肯定性裁决,该委员会将与中国政府就减轻或避免市场扰乱进行磋商。
来源于:WTO与法制论坛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重新考虑对原产于中国的12类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
更新时间:20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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