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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决定受理业界对原产于中国的窗帘实施特保的申请

更新时间:2005/7/18

    2005年7月14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受理业界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和人造纤维窗帘(第369类部分和第666类部分)实施特保的申请。
  
  2005年5月31日,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全国纺织协会和名为“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要对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和人造纤维窗帘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在2005年6月21日被美国政府以“技术原因”驳回后,6月22日,上述组织又重新提出特保申请。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该公告发布后30日内进行评议。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公共评议期结束后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内作出裁决,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包括作出裁决的日期。如果该委员会作出否定性裁决,需在联邦公报上说明裁决结果及其原因。
  
  如果该委员会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窗帘造成“市场扰乱”,该委员会将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避免此类“市场扰乱”。
  
  在要求磋商之前,美国将对原产于中国的窗帘实施配额限制。
  
  与中国的磋商将在中方接受磋商请求后30日内举行,双方将在中国政府接受磋商请求后的90日内尽一切努力,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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