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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在辽宁召开商务部提出建立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框架

更新时间:2005/7/22

720,为期两天的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这次会议是商务部组建以来举行的首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会上,商务部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方案。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表示,商务部将在本次会议后继续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该《框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流通法律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马秀红在讲话中指出,流通业的快速发展,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流通业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据统计,2004年,我国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突破5万亿元,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达到11.4万亿元。流通业已逐渐成为推动现代化大生产的先导性产业,成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马秀红认为,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基本结束,流通领域面临全新的发展机会,但我国流通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流通业的迅速发展。首先流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仍有待提高,流通业在GDP所占比重偏低,吸纳就业比例偏小。其次流通业国际竞争力低,难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激烈的国际化竞争。第三是流通领域法律制度的建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不能适应流通业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国内流通业立法少,不成体系。目前在流通领域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数量较少,仅有《拍卖法》、《烟草专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个科学、明确和清晰的法律体系,缺乏以整个流通领域为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律作为流通领域的立法基础和依据。第四是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已成为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主要障碍,同时制约了流通业的改革和发展。


  马秀红表示,商务部组建两年多来,在流通领域法律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首先开展了流通法律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清理文件1100多件,并重点审查了1993年以来发布的内贸法律文件495件。根据清理结果,分两批废止了法律文件110件。其次提出了建立健全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流通立法的指导和方向。第三,加快了流通立法工作的进度。《反垄断法》、《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等6个法律法规已经完成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审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审议。有关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汽车品牌销售、典当、拍卖、特许经营、租赁等十多个部门规章也已颁布实施。


  马秀红还强调,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建立健全流通法律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二是各个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第三是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需要;第四是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马秀红表示,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和新机遇,必须深刻认识到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落实吴仪副总理在今年4月份首次全国流通工作会议上的明确指示,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设,保障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另外,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针对我国流通领域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加强流通领域法制建设,商务部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方案,包括以流通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信用法律制度五大支柱,以及各项制度下的具体内容。


  出席会议并讲话的还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辽宁省副省长许卫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



转载自: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