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初裁决定,自
被调查产品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是一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具有在食品中添加少许即明显增强滋味,使食物原有的鲜味和香味得到明显改善的特性。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30、38249090项下。
本次调查是应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的。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于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更新时间:20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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