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欧盟开始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激素的肉制品。此举影响了美国和加拿大的利益,引发了一场持续20余年的官司。此案不仅是WTO两个核心成员之间的长时间博弈,更主要的是,它在不断拷问WTO有关食品的国际贸易体制。
出于民众恐慌的“荷尔蒙禁令”
荷尔蒙是一种由内分泌腺产生的化学物质,虽然量不多,但对健康却有很大的影响。它与动物细胞结合后随着血液渗透到全身,控制身体的生长、发育、新陈代谢、神经传导等。
上世纪70年代,在法国和意大利的青少年中曾流行一种荷尔蒙紊乱症。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养牛场使用了一种叫DES的荷尔蒙,导致牛肉荷尔蒙含量过高,被食用后进入人体所致。欧洲消费者遂组织起来联合抵制这种牛肉。1980年9月20日,欧共体理事会决定开始限制动物使用荷尔蒙。
从1981年到1988年,欧共体先后颁布了三个法令,Directive 81/602/EEC、Directive 88/146/EEC和Directive 88/299/EEC:
Directive 81/602/EEC 禁止农场、屠宰场和食品市场对动物及其肉制品使用含有雌性激素、雄性激素或促孕激素的物质(除科学研究或医疗外,并在政府严格监控下使用)。
Directive 88/146/EEC 更严厉,禁止对饲养动物使用能使动物增肥增重的激素;规定如果为了医疗,受用动物必须登记,并且在激素生效期内不允许被宰杀;禁止在动物哺乳期使用;要求成员国对生产和销售这些激素的企业严加监管,详细登记产品流向;除非是为了医疗,禁止从第三国进口含有这些激素的动物及其制品。
Directive 88/299/EEC有所松动,规定如果为了动物繁育,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些激素。不过,这些条件非常严格。
1996年,欧盟出台了一个新的法令——96/22/EC,从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个法令继续禁止动物在生长阶段使用荷尔蒙;进一步限制为科研和医疗目的的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农场主和商户设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力度,等等。
北美的报复
与欧盟相反,荷尔蒙在美国和加拿大农场是允许使用的,而且欧洲是美国牛肉的主要出口市场。1987年,美国根据原《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技术壁垒协定》起诉欧共体,认为“荷尔蒙禁令”没有科学依据,要求建立专家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
欧盟则认为对动物使用荷尔蒙是一种生产方法,《协定》规定成员国不能以生产方法规避《协定》的实质性条款。诉讼无果而终。
1989年1月1日,美国开始采用报复措施,对一系列来自欧洲的产品加征100%的进口关税。欧盟起诉美国,同年,双方达成妥协,美国牛肉可以进入欧洲市场,但必须充分证明不含荷尔蒙;美国取消了一部分产品的报复措施,对其他产品仍继续报复。
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于1996年1月26日引用新的条约起诉,称欧盟的做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技术壁垒协定》、《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和《农业协定》,不合理地限制肉制品进入欧洲市场。翌年2月,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挪威以第三方身份参诉。同年6月19日,欧盟利用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要求取消报复措施。一个月后,WTO成立专家组开始审理美国诉欧盟案,所有报复措施才被取消。两周后,加拿大也以同样理由,起诉欧盟的“荷尔蒙禁令”。
自此,“荷尔蒙之战”正式开演。
这是一起高难度案件,争端双方都是WTO核心成员,互不相让。美国和加拿大认为,欧盟不能充分证明荷尔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危害人体健康,也没有履行必要的论证程序,“荷尔蒙禁令”是一种歧视性措施,给北美肉制品出口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必须立即撤销。而欧盟强调,根据WTO条约任何成员国都有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特权;为此,成员国可以不受条约义务的约束,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实施进口限制;更何况,欧盟已证明含有荷尔蒙激素的肉制品对人体确有危害。
1997年8月18日,WTO专家组一审全部支持了起诉方意见,认为“荷尔蒙禁令”高于国际通用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也没有履行必要的论证程序,构成人为的贸易壁垒。欧盟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月16日,上诉机构认为“荷尔蒙禁令”确实高于国际通用标准。
此案的执行可谓一波三折。终审裁决之后,欧盟答应在1999年5月13日之前履行裁决。1999年4月,欧盟又通知WTO,愿意给美国和加拿大一些物质补偿,但不愿意撤销“荷尔蒙禁令”。同年6月,美国和加拿大申请WTO授权对欧盟采取报复措施,获得同意。美国可以报复的数额为每年1.168亿美元,加拿大的是1130万加元——这是一个不菲的数目。
迫于压力,欧盟于2003年颁布了新荷尔蒙禁令(2003/74/EC),并据此称已经完全履行了裁决,要求美国和加拿大撤销报复措施。美国认为这个新禁令换汤不换药,仍然禁止农场使用荷尔蒙,而许多研究已经证明使用荷尔蒙激素饲养动物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随后,三方展开了密集的外交斡旋,但收效甚微。直到目前,此案依然未决。
虽然WTO旨在通过推动自由贸易增加人类福祉,但必须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没有任何事情比这更重要。
在自由贸易和保护生命健康之间,WTO设计了一种平衡:
首先规定成员国如果必须保护生命健康,可以不受条约义务的约束,实施进口限制。
其次,《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协定》规定,成员国应该根据国际通用标准设定进口食品的技术含量要求,不应该武断的设置不合理的技术壁垒。目前,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卫生组织出台的《国际食品法典》是主要参考依据。
最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食品的要求没有发达国家严格,上述《协定》规定成员国可以采用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技术要求,但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能人为地限制食品进口。
可见,食品进出口虽然有国际参考标准,但不是硬性规定,进口国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欧盟“荷尔蒙”争端之所以持续了二十多年,主要是因为欧盟坚持认为含有荷尔蒙激素的肉制品危害人体健康,应该采用比国际标准更高的标准。问题的实质不在于争端方谁对谁错,而在于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设定硬性标准,必须给进口国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成员国滥用了这个自由裁量权,在科技水平对某种物质的危害程度无法证明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磋商,提起诉讼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