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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更新时间:2009/3/30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610
通报日期:2009-03-3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ICS: 29.260.20 HS: 9026
5.通报文件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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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探测矿井内空气中甲烷浓度的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的I类探测器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和性能要求。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安全和健康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批准后6个月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