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 |
ICS: |
67.100 |
HS: |
9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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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15页,阿拉伯语;10页,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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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的条款7和8(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本草案规定如下:
1. 辅助食品应当包装在卫生、密封的容器中,氮或者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装介质。
2. 容器应当设计成便于打开密封、处理和降解的。容器应当是不透水和不透气,而且是防腐防锈的。
3. 在产品是即饮形式的情况下,容器的灌装应当是:
- 对于重量为1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0%(v/v)。
- 对于重量为150-2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5%(v/v)。
- 对于重量为2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90%(v/v)。
本草案同样还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
1. 产品名称(基于牛奶的配方奶)。
2. 在浓缩制品的情况下,以下内容必须印在标签上(浓缩 – 稀释后使用)。
3. 售出品,(标注)以千焦尔(KJ)和/或卡路里(Kcal)表示的每100克食品的能量(热值),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
4. 售出品,(标注)每100克食品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克数,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允许声明中(使用)每100千焦尔(或100卡路里“Kcal”)(进行标注)。
5. 售出品,(标注)每100克产品的每一种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任何添加成分的总量,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允许声明中(使用)每100千焦尔(或100卡路里“Kcal”)(进行标注)。
6. 食品的贮存、配制和使用,以及打开后贮存的说明书。同样还必须强调如果产品不适当的配制可能出现的健康危险。
7. 下列说明:
- “在生命的前六个月期间母乳优于其它婴儿乳制品”。
- “该产品不应用于6个月以下婴儿”。
- “应用沸水冲调”。
- “食用该产品的婴幼儿和儿童应配合添加其它食品”。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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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关文件: - 海湾标准(GSO)“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
-沙特阿拉伯标准SASO 1904/2001“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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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