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果汁饮料 |
ICS: |
67.160 |
HS: |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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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果汁饮料(8页,阿拉伯语;6页,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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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果汁饮料”的条款7.1和8(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如下:
1.最终产品应当包装在不影响其特性的适当和清洁的容器中。
2.该产品应当占容器水容量的至少90% v/v。
草案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1.水果含量的百分比
2.在某种产品全部或部分由浓缩果汁制成的情况下,应做如下声明:“由浓缩果 汁制成的果汁饮料”。
3.如果该产品含有2克/千克以上的二氧化碳,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含二氧化碳”。
目标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海湾标准(GSO)“果汁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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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