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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暖热水炉

更新时间:2009/7/3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672
通报日期:2009-07-03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燃气采暖热水炉
ICS: 91.140.10 HS: 8419
5.通报文件的标题:燃气采暖热水炉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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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第5.3.8、5.4.3、5.5.1、5.5.2、6.2.1、6.3.4、6.4.4、6.5.3.2、6.5.5.1 a)、b)、c)、6.5.5.2 a)、b)、c)、d)、e)、6.5.7.3 a)、b)、6.6.2、6.8.2、9.1.1d)、9.1.2、9.2.1、9.2.2条和附录F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强制性的内容为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全要求。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安全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批准后6个月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