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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

更新时间:2009/7/30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JPN/307
通报日期:2009-07-3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日本
2.负责机构: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下列化学物质:  1.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 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 五氯苯; 4. α六氯环己烷;  5. ß六氯环己烷;  6. 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 十氯酮;  8. 六溴联苯;  9. 四溴联苯醚;  10. 五溴联苯醚;  11. 六溴联苯醚;  12. 七溴联苯醚;  使用了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的下列产品:    1. 航空液压液;  2. 纱线处理剂;  3. 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 金属电镀;  5. 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 工业用复合磨料;  7. 灭火器灭火泡沫;  8. 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 印刷纸;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 涂料;  2. 粘合剂
ICS: - HS: 29;32;38;48
5.通报文件的标题: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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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 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 五氯苯;   4. α六氯环己烷;   5. ß六氯环己烷;   6. 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 十氯酮;   8. 六溴联苯;   9. 四溴联苯醚;   10. 五溴联苯醚;   11. 六溴联苯醚;   12. 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      1. 航空液压液;   2. 纱线处理剂;   3. 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 金属电镀;   5. 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 工业用复合磨料;   7. 灭火器灭火泡沫;   8. 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 印刷纸;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 涂料;   2.   粘合剂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防止使用了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的产品引起环境污染,这些物质由于其非生物降解性、高生物浓缩度和长期毒性,因此是潜在的危险物质,根据法案被分类为I类化学物质。本修订基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次会议决议,根据该决议12种化学物质纳入淘汰和限制范围。
8.相关文件:  - 化学物质控制法及其修订(1973年法案No. 117);   - 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及其修订(1974年内阁法令No. 202);   - 经济产业省化学物质控制法实施细则相关部分(1974年MITI法令No. 40)
9.拟批准日期:2009/10/
  拟生效日期:2010/04/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09/25
11.备注: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