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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饮料

更新时间:2009/9/9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BHR/149
通报日期:2009-09-09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巴林
2.负责机构:标准化和计量管理局 (BSMD)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大豆饮料
ICS: 67 HS: 2202 
5.通报文件的标题:大豆饮料
页数:阿拉伯语 使用语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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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大豆饮料”的第7条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中所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如下: • 该产品应当包装在适当的、密封的容器中。   草案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 产品的名称和类型、原味的或调味的,以及调料的类型(如果使用); • 使用说明书; • 贮存条件; • 不得在标签上提及措词“乳”或“乳饮料”; • 净质量; • 不得超过第7条中规定的保质期限。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8.相关文件:-GSO“大豆饮料”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11.备注: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