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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强制性建筑物能源规范计划提案(3页,英语)和建筑物中建筑物辅助设施能效规范草案

更新时间:2009/9/17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HKG/33
通报日期:2009-09-17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2.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机电工程署(EMSD)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室内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器和冷却器(香港HS编码:84151000;84158100和84158200)、多相感应电动机(香港HS编码:85015200 和85015300)、配电变压器(香港HS编码:85042100;85042200和85043400)
ICS: 23.120;29.160;29.180 HS: 8415;8504;8501  
5.通报文件的标题:中国香港强制性建筑物能源规范计划提案(3页,英语)和建筑物中建筑物辅助设施能效规范草案
页数:英语 使用语言: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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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在制定一项适合于立法委员会不迟于2009年底采用的强制性执行建筑物能源规范的提案。本计划提案要求建筑物符合关于四种关键类型建筑物固定辅助设施,即,照明设备、空气调节器、电气设备、电梯和自动扶梯设施系统设计的最低能效标准。在设计空气调节器和电气设备中,将牵涉到控制第4项所述的三个种类的建筑物辅助设施的能效标准。根据本计划提案,此类单独的设备将不要求注册,而且在香港此类设备的进口和销售将没有任何限制。开发商、建筑物业主、负责人或注册的能源评估人如果不遵守本计划提案将处以罚款处罚。然而,对于制造商或设备供应商将没有处罚规定。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强制性计划的目的是:  (a) 为了应付气候变化的挑战,改进新的和现有的建筑物中的能源效率;以及  (b) 通过建筑物辅助设施的能效设计,提高公众关于环境保护的意识。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2010年末
  拟生效日期:2011年末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11/09
11.备注: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