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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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71.100.70 |
HS: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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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委员会指令草案,为了适应技术进步,修订关于化妆品的指令76/768/EEC的附件III和VI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5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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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作为化妆品行业要求的结果,并且与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科学鉴定相一致,本指令草案批准浓度在0.4%以下的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I作为一种防腐剂在化妆品中使用(除唇妆产品、口腔卫生产品和喷雾产品之外)。另外,草案限制为了其它作用在肥皂、去头屑洗发剂和非喷雾除臭剂中使用最高浓度为0.8%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I。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 |
8.相关文件:1997年7月27日的,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化妆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文本:)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76L0768:EN:HTML |
9.拟批准日期:批准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09/12 |
拟生效日期:生效:在欧盟官方公服上公布之后第20天。生效后12个月规定必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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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