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瑞士 |
2.负责机构: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由实木制成的木材(timber)和木材产品(timber products)(HS 4403;4404;4407; 4409; 4401 (没有4401.3000); 4402; 4406; 4408; 4418.5000和4418.6000(仅为屋顶板;由实木制成的柱和梁);9401(仅为实木制成的座位);9403(仅为实木制成的家具);属于下列税则号的,只要是由实木制成的产品:4414;4416;4417;4419;4420;4421;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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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79.;91.080.20;97.140 |
HS: |
44;9401;9403;7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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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联邦委员会关于木材和木材产品声明的法令草案,以及联邦经济事务部相应的执行法规(2个文件;8页,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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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新的法令规定了在临近销售时声明木材和木材产品的职责。声明包括原产地(采伐的国家,有可能显示一个以上的国家或“原产地不明”),以及木料的类型(在产品上或紧接着产品的地方必须显示商业名称,必须有可能检定到相应的学名,可能对衍生的木材产品声明为“混合木材”,可能显示一种以上的种类或属)。在第一阶段范围非常有限(仅为由实木制成的木材和木材产品),但考虑到在国际层面的发展,将来应当扩大范围。拥有单一装置或小系列产品的小型企业可以在每年的基础上声明(基于前一年的购买量)。可重复利用的产品、包装和合成的衍生木材产品在将来将不属于声明的产品。至于所涉及的组合而成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三种采伐的部件(由不同的种类制成的)必须声明。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消费者信息(SR 944.0) |
8.相关文件:1990年10月5日的,关于消费者信息的法律 |
9.拟批准日期:2010/06 |
拟生效日期:2011/07(12个月的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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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