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移动承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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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23.020.30;27.060 |
HS: |
8402;8403;7311;7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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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移动承压设备产品的指令提案(COM (2009) 482)(37页,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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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指令涉及移动承压设备的安全,以及其在欧盟自由流通和使用。按照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变化和关于欧盟内部市场的最新规定(通常称作新立法框架),1999年4月29日关于移动承压设备的现行理事会指令1999/36/EC必须修订。新指令提案将具有与现行指令相同的目的、范围和法律基础。提案应当注释,所覆盖设备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的技术规定是在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路和内河运输),以及国际铁路运输国际间组织(铁路运输)主办的国际危险货物内陆运输协定中的。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规定移动承压设备在欧盟自由流通和使用的同时,保证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相关文件:- 指令1999/36/EC(须撤销的指令)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1999:138:0020:0056:EN:PD - 指令2008/68/EC(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指令)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260:0013:0059:EN:PDF - 欧洲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UNECE - 欧洲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UNECE,以及 -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法规,OTIF |
9.拟批准日期:2010/07/01,最迟2011年7月1日置换为国家法律 |
拟生效日期: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起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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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9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