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西 |
2.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药品 |
ICS: |
11.120.10 |
HS: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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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2009年1月18日的第1号决议草案- 药品 |
页数:葡萄牙语 |
使用语言:3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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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药品进口公司的经营规则。
药品的进口只能由持有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颁发的进口活动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在本法规中称为进口商)进行。
合法授权开展进口活动的公司(制造公司除外)只能进口最终包装的成品。
进口商为其进口的产品的质量、功效,以及安全负责。
所有的进口商必须具有其自己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和贮存地点,包括贮存对照样品的特殊地点。该公司同样也必须具备完成必要活动的足够的技术能力。
所有的进口药品必须依照产品注册,在位于进口国的其自己的实验室中逐批进行全部的质量控制测试。
生物药品应按照特殊法规的规定,并且排除在本法规之外。
本决议撤销决议"Portaria nº 185/1999"。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和防止欺诈行为 |
8.相关文件:2010年1月20日的巴西官方公报第1部分;2009年1月18日,由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的第1号部颁法案;批准时,将在巴西官方公报上公布(葡萄牙语) |
9.拟批准日期:磋商期结束后待定 |
拟生效日期:批准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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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02/20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