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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食用精华露-玫瑰露-花露水(8页阿拉伯语;5页英语)

更新时间:2010/2/15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BHR/178
通报日期:2010-02-15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巴林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可食用精华露
ICS: 67 HS: 33
5.通报文件的标题:可食用精华露-玫瑰露-花露水(8页阿拉伯语;5页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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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1017 “可食用精华露-玫瑰露-花露水”第7.1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产品应包装在适当、卫生、清洁、干燥、密封良好、以前未使用过的容器中。容器应不影响产品特性。草案还规定了如下标签要求:   - 精油的百分比;   - 食品防腐剂或其代码;   - 如果使用通过混合配制的精华露,术语“混合”应显示在标签上;   - 如果使用仅通过蒸馏获得的精华露,术语“天然或蒸馏”应显示在标签上。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
8.相关文件:GSO1017“可食用精华露-玫瑰露-花露水”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