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工业贸易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高速地磅 |
ICS: |
17.100 |
HS: |
90 |
|
5.通报文件的标题:修订工业贸易部法规No. 345/2002 Coll.的法规草案,按照法规No. 65/2006 Coll. 和法规 No. 259/2007 Coll. 经修订,确定了须强制性校验的测量装置和属于型式批准的测量装置 |
页数:捷克语 |
使用语言:7 |
下载:
G_TBT_N_CZE_137En
|
|
6.内容简述:本法规修正案将高速地磅包括到按照经修订的,关于计量的法案No. 505/1990 Coll.第4项,属于国家计量检查的指定的测量装置类别中。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了消除超载车辆对高速公路网络状况的影响,并且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所谓的高速车辆称重检查已经编入了捷克法律体系。为了确保高速称重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必须确保适当的测量装置,即,高速地磅包括到按照经修订的,关于计量的法案No. 505/1990 Coll.第4项,属于国家计量检查的指定的测量装置类别中。出于此原因,修订工业贸易部法规No. 345/2002 Coll.的法规草案,经修订,确定了须强制性校验的测量装置和属于型式批准的测量装置。 |
8.相关文件:经修订的,关于计量的法案No. 505/1990 Coll.。 经修订的,确定须强制性校验的测量装置和属于型式批准的测量装置的法规No. 345/2002 Coll.。 |
9.拟批准日期:2010年6月7日之后 |
拟生效日期:2011/01/01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05/25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