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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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000 |
HS: |
9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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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31页,阿拉伯语;29页,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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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CAC 72“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第8条和第10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标准规定了下列各项:
1. 产品应当包装在将保护该食品卫生及其它质量的容器中。当是液体形式时,产品应当包装在密封的容器中;氮和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装介质;
2. 容器,包括包装材料,应当只能由安全和适合其预期用途的物质制成。
标准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1. 食品的名称;
2. 配料表;
3. 营养价值声明;
4. 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书;
5. 使用信息;
6. 补充的标签要求,诸如:
a. 标签不得阻碍母乳喂养。每个容器的标签上应当具有包括下列各点的清楚、明显,并且易读的信息:
i. “重要警告”或相当的词语;
ii. 声明“母乳是婴儿最佳的食品”或类似的关于母乳喂养或母乳优越性的声明;
iii. 声明在有必要使用时,该产品应当只能根据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和采用适当的使用方法使用。
b. 标签上应当既没有婴儿和妇女的照片,也没有使婴儿配方食品的使用理想化的其它照片或条文;
c. 不得使用术语“类似人的”、“类似母亲的”或其它类似的术语;
d. 标签上应当显现大意是在婴儿特殊生长和发育需要的适当年龄,按照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并且从六个月以上开始,婴儿应当食用除了配方食品之外的辅助性食品的信息;
e. 产品应当以避免混淆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辅助食品,以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方式标示。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 GSO/CAC 72“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 修订版No. 108-2009(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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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