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西 |
2.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医用气体 |
ICS: |
71.100.20 |
HS: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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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2010年2月25日的第17号决议草案 – 医用气体公司 |
页数:葡萄牙语 |
使用语言:8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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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医用气体公司的经营规则。
本决议草案规定了从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用气体制造商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为了本决议草案的目的,医用气体被定义为用于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或用于诊断或恢复目的给人类施用的,用于医治或调节生理功能的气体或混合气体。
医用气体公司或制造商必须具备适当的基础设施,必须采用管理程序,以及同样还必须能够通过技术文件,以及制造和控制医用气体质量、安全和效能的经营能力证明。
在本决议生效后,由本决议覆盖的企业将有12个月的时间促进遵守本决议规定的必要调整。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和防止欺诈行为 |
8.相关文件:2010年3月2日的巴西官方公报第1部分;2010年2月25日由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的第17号决议草案;批准时,将在巴西官方公报上公布。(葡萄牙语) |
9.拟批准日期:在磋商期结束后决定 |
拟生效日期:批准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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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04/02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