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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要危险空气污染源的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和工艺加热器

更新时间:2010/6/17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USA/554
通报日期:2010-06-17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美国
2.负责机构:环保署(572)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和工艺加热器
ICS: 13.040; 27.060;97.100 HS: 8402; 8403.10; 8404.10; 8514
5.通报文件的标题:关于主要危险空气污染源的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和工艺加热器
页数:英语 使用语言: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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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2004年9月13日,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第112项的职权,环保署公布了关于新的和现有的工业/商业/公共机构锅炉和工艺加热器危险空气污染的国家排放标准。2007年6月19日,美国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废除并召回关于工业/商业/公共机构锅炉和工艺加热器危险空气污染的国家排放标准。   对法院取消和召回做出反应,本行动将要求符合危险空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所有主要污染源反映出最高可达到控制技术的应用。本规则提案将通过降低《清洁空气法案》第112(b)(1)项中列出的危险空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空气质量和促进公众健康。   我们同样还提议现有的带有受到影响的锅炉的主要空气污染源设施进行关于锅炉系统的能源评定,确定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节约措施。我们将于2010年6月21日召开一次有关本规则提案,以及本提案中论述的和在今天的联邦纪事的规则提案部分公布的,拟议的相互关联的锅炉地区性空气污染源、CISWI和RCRA规则的公众听证会。   要求在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必须不迟于2010年6月14日与环保署联系。根据《文书工作削减法案》,如果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在2010年7月6日或之前收到一份你的评议意见,关于信息收集规定的评议意见能够最大程度的确保具有充分的影响。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
8.相关文件:2010年6月4日的联邦纪事(FR)第75卷第32005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63部分。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07/19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