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韩国 |
2.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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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71.100.70 |
HS: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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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部分修订“要求指定化妆品成分标明有效期的法规”提案 |
页数:韩语 |
使用语言:10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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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修正提案强制性要求化妆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在容器、包装或标签上标明安全信息和使用说明。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信息并促进公众健康 |
8.相关文件:2010年6月17日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预告NO. 2010-142(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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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日期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