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新加坡 |
2.负责机构:国家环境署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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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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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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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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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修订进口至新加坡的新机动车辆排气噪声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进口至新加坡的新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面规定的排气噪声标准。修订标准基于目前日本及欧洲执行的标准,即1997年6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组件和特性参数的指令97/24/EC;经指令92/97/EEC和1996年3月27日委员会指令96/20/EC修订的1970年2月6日欧洲理事会指令70/157/EEC;经2000年2月21日日本运输省法令No.5和1996年12月20日法令No.66修订的道路车辆安全法第30条和65条。
车辆种类:排气管开口为0.5米的车辆噪声级别,分贝(A)
a. 摩托车(带或不带跨斗)、小轮摩托车或冲撞车(trivan):94;
b. 轿车、出租车或旅行车(无论是客车还是客货两用车):96,100(后置发动机);
c. 总重不超过3.5吨的货车或公共汽车:97;
d. 总重超过3.5吨的货车或公共汽车:99。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作为控制环境噪声工作的一部分,保持机动车辆排气噪声标准与国际公认标准一致并且保持汽车技术领先 |
8.相关文件:批准时公告公布在新加坡官方公报 |
9.拟批准日期:2010/10/01 |
拟生效日期:201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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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