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打印机、传真机、以打印或传真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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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27.010 |
HS: |
8443;8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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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打印机、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页数:中文 |
使用语言:16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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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第4.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强制内容为打印机、传真机、以打印或传真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的能效限定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打印速度小于70页/分钟、标准幅面的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由电池或网络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电或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
拟生效日期:批准后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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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