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脱脂甜炼乳和植物油脂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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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100 |
HS: |
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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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脱脂甜炼乳和植物油脂的混合物(9页,阿拉伯语,8页,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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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CAC 252“脱脂甜炼乳和植物油的混合物”的第8条(包装)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标签要求如下:
– 食品名称:脱脂甜炼乳和植物油脂的混合物;或甜炼乳和植物油脂的低脂混合物;
– 总脂肪含量说明:总脂肪含量应当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国家可接受的方式说明,(i) 按照质量或容量的百分比,或(ii) 假如规定了份餐量,按照标签上确定的以克表示的每一份餐量。应当在标签上显示关于存在可食用植物油脂和/或可食用植物油的声明;
– 牛乳蛋白质的说明:牛乳蛋白质含量应当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国家可接受的方式说明,(a) 按照质量或容量的百分比,或(b) 假如规定了份餐量,按照标签上确定的以克表示的每一份餐量;
– 配料列表:仅用于蛋白质调节的乳制品不需要说明。
– 建议性声明:在标签上应当显现建议说明,指出该产品不应用作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代用品: 例如,“不适合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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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 GSO/CAC 252“脱脂甜炼乳和植物油脂的混合物”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Codex Stan 252“脱脂甜炼乳和植物油脂的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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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