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负责机构:马来西亚运输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道路车辆 – 座椅固定件(ICS 43.040;HS 87.08)、照明设备(ICS 43.040;HS 85.12)、公共服务车辆的结构(ICS 43.040;HS 87.08)
|
ICS: |
43. 040 |
HS: |
8708 |
|
5.通报文件的标题:– 1987年的道路运输法案、2007年的机动车辆(结构和用途)(修订)规则(7页,英语和马来语);
– 修订规则65(所有车辆)、96(所有车辆)和137(所有车辆),包括了遵守关于座椅固定件、照明设备和公共服务车辆结构相关规范的要求。
|
页数: |
使用语言: |
下载:
|
|
6.内容简述:座椅固定件根据规则65的分规则8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法规80关于认可大型乘用车辆座椅及这些车辆座椅和座椅固定件强度的统一规定。
照明设备根据规则96的分规则2(i)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48关于认可车辆安装照明设备和光信号装置的统一规定,或MS ISO 303: 2004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照明设备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98关于认可机动车辆配备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统一规定;或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99关于认可在动力驱动车辆经认可的气体放电灯装置中使用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公共服务车辆的结构根据规则137的分规则(b)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36关于认可大型车辆通用结构的统一规定;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52关于认可M2和M3小容量车辆通用结构的统一规定;或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66关于认可大型乘用车辆上部结构强度的统一技术规定。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保护,并且防止欺诈行为 |
8.相关文件:–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法规80关于认可大型乘用车辆座椅及这些车辆座椅和座椅固定件强度的统一规定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48关于认可车辆安装照明设备和光信号装置的统一规定 – MS ISO 303: 2004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照明设备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98关于认可机动车辆配备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99关于认可在动力驱动车辆经认可的气体放电灯装置中使用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36关于认可大型车辆通用结构的统一规定;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52关于认可M2和M3小容量车辆通用结构的统一规定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66关于认可大型乘用车辆上部结构强度的统一技术规定 |
9.拟批准日期:2007/11/19 |
拟生效日期:2012/01/01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