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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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220.20 |
HS: |
2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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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食用盐(17页,阿拉伯语,12页,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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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1843“食用盐”第10和第11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 加碘盐应包装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层压或非层压)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纤维袋中(150聚乙烯膜1803 DW纤维袋)。
- 散装不应超过50kg。
- 已经包装过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学品的袋子不能再用于包装加碘盐。
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
- 产品名称,如标签声明应为“盐”。
- 名称“盐”附近应声明“食用”、“烹饪”或“餐用”。
- 只有包含结晶时添加的一种或多种氰亚铁酸盐,术语“星状结晶食盐”才可以与名称一起使用。
- 如果盐作为一种或多种营养物载体使用且基于公众健康原因销售,标签上应正确声明产品名称,如“氟化盐”、“碘盐”、“加碘盐”、“铁强化营养盐”、“维生素强化营养盐”等。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 GSO 1843“食用盐” - 食品法典标准150“食用盐标准” - WHO/NUT/96.13/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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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