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韩国 |
2.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保健功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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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 |
HS: |
9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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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保健功能食品标签标准修正提案(1页(2行),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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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修正提案是:
6.1 规定了在保健功能食品营养信息上强制性标示碳水化合物的含糖量。这种标示不适用于含糖量低的胶囊、颗粒剂和片剂。
6.2 在经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功能信息标签上显示功能性评价。
6.3 在出口公司内部分销的进口保健功能食品上允许使用印刷好的韩语标签(或不干胶标签)。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信息和促进公众健康 |
8.相关文件:2010年12月31日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预告No. 2010– 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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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日期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