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负责机构:行政院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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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 |
HS: |
9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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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的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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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2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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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I. 本法规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如下:
(1) 产品名称。
(2) 聚合物材料名称。
(3) 耐热温度。
(4) 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如果是进口的,国内负责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
(5) 原产地(国家)
(6) 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等。关于净重、容量或尺寸的标签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标签应当同样也以其它单位详细说明。
(7) 生产日期。对于有效期的产品,应当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
(8) 使用注意事项和警告。
II. 标签模式如下:
(1) 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鲜盒):
1. 聚合物材料名称、耐热温度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冲压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的物体上。
2.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生产日期、原产地(国家)、净重、容量、数量、尺寸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的物体上。
(2) 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上的产品标签应当印刷、粘贴、冲压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上。
(3) 关于上述标签印刷和粘贴方法,其应当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脱落的。
(4) 标签内容中不允许有虚假的陈述。
(5) 如果该产品是由两种以上聚合物组成的,其应当分别公开标示。
(6) 对于日期的标示,其应当以通常能辨认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示。对于以年/月显示的,则推定此产品是在某一月内完成的。
(7) 标签上标示的字符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两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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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消费者保护 |
8.相关文件:《食品卫生管理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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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