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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烟草制品及附件的法规提案(禁止的术语)

更新时间:2011/3/2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AN/330
通报日期:2011-03-02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加拿大
2.负责机构:卫生部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比迪烟(Bidis,)、香烟、丁香香烟、小雪茄、烟草棒、香烟烟草、卷烟纸、烟斗丝和香烟过滤嘴
ICS: 55.230;65.160 HS: 24
5.通报文件的标题:推销烟草制品及附件的法规提案(禁止的术语)
页数:英语和法语 使用语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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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依照即将禁止在有关的烟草制品上、其包装、广告和零售陈列品,以及烟草制品的附件上使用术语“轻的”和“温和的”及其变化的形式的《烟草制品法案》,卫生部提议法规,推销烟草制品及附件的法规(禁止的术语)。 注意:在2001年12月1日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了一份政府意向通告(NOI),并且在制定禁止在烟草制品包装上显示术语“轻的”和“温和的”及其变化的形式的法规提案中(在G/TBT/N/CAN/22中通报)征求了公众意见。政府在2007年8月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预公告了法规提案(在G/TBT/N/CAN/208中通报)。然而,鉴于法规范围方面的修改,有必要新预公告本法规提案。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
8.相关文件:2011年2月19日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第577-588页(英语和法语)
9.拟批准日期:预期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预公布4至9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本法规将在其批准之日生效。两条规定,那些禁止出售显示禁止术语的附件及在零售显示禁止术语的产品时陈列品的规定将在本法规提案批准后4个月生效。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1/05/05
11.备注: